(三)申报机构(联合体中至少一家)近三年内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的破产案件在10件以上,(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工作的实践经验和业绩,(二)从业经验:主要考察申报机构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破产重整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分,(三)工作方案:主要从申报机构制作的工作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履历等方面进行评分,(三)申报机构(联合体中至少一家)近三年内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的破产案件在10件以上,(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工作的实践经验和业绩,(二)从业经验:主要考察申报机构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破产重整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分,(三)工作方案:主要从申报机构制作的工作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履历等方面进行评分,(三)申报机构(联合体中至少一家)近三年内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的破产案件在10件以上,(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工作的实践经验和业绩,(二)从业经验:主要考察申报机构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破产重整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分,(三)工作方案:主要从申报机构制作的工作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履历等方面进行评分,(三)申报机构(联合体中至少一家)近三年内担任管理人(包括加入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的破产案件在10件以上,(二)从业经验:主要考察申报机构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破产重整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分,(三)工作方案:主要从申报机构制作的工作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履历等方面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