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以下简称进出口配额),第七条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单位申请进出口配额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进出口配额申请,第八条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定进出口单位的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时,(二)上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及进出口配额完成情况,第九条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进出口配额做出发放与否的决定,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并对获准核发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告,第十四条进出口单位应当凭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进出口配额进行调整分配,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进出口审批单等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