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08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已形成欠费并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缴2022年08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63522.97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叁仟伍佰贰拾贰元玖角柒分)以及滞纳金,2023年11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1518.24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壹拾捌元贰角肆分)以及滞纳金,鉴于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以前的,补缴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2022年缓缴期间滞纳金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我中心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你单位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