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代管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备案归档和责任追究中的相关活动,以市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起草单位或主要履行单位作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管理,非以市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按照"谁订立、谁管理"的原则,由订立单位或主要履行单位作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管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档案管理等过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人员,由合同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代管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经授权、委托后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由接受授权、委托后对外签订合同的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或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示法律风险后,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容是否已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第二十三条涉及重大政策扶持、重大财政支出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非以市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重大合同(具体范围由承办单位制定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负责及时督促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代管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