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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参与金融赋强的实施办法》

平湖市财政局 | 2025-03-27
平湖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证处: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充分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二、主要内容(一)赋强条件和范围债权文书中原则上均应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二)赋强程序1.前置审查平湖市公证处依法严格全面审查申请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赋强公证的法律效果、注意事项,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3.出具执行证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三)执行程序债权人凭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不经诉讼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三、工作机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对接公证处,司法局积极支持和指导公证处开展与银行的对接工作,(二)平湖市公证处应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证赋强的工作需求,实现金融赋强事务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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