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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3-27
现就我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二、申报时间由各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推荐,(二)审核推荐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高企申报材料交叉互查并梳理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表》(附件4),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四、材料报送(一)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后于3月25日、5月25日和7月25日前报至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4月1日、6月1日和8月1日前将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反馈至市财政局,(二)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表》(附件4),(三)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6),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留存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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