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关于印发《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5-17
第二条实施期限: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第四条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规定,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准费率分别对应调整为68号文“吉林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中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第七条申请受理1.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提出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2.2022年3月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可直接提出缓缴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也可事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缓缴申请,第八条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3.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用人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八、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第二十条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第二十一条资格条件(一)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单位须截止2021年末不欠缴失业保险费;(二)2022年成立的新参保单位须在2022年期间有缴费记录、或办理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的,(五)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更多精选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2022-05-17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