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第十七条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统一办理举报奖励事项,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向举报人发出《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已制定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规定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附件:1.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建议单(样式)2.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样式)3.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