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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溧水区人民政府 | 2025-03-25
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和《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财会通〔2025〕4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开展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继续教育对象为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在溧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四)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二)学习方式:1.企业类(含我区各类企业、在溧部属及省属企业)会计人员以网络培训为主,由网校统一将学分登记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四)符合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见附件)的会计人员,请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注:详情可查阅“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相关通知)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折算学分的情形溧水区财政局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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