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以下通行管理措施:一、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过境重型载货汽车是指从京外驶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目的地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型货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的,应办理进京通行证,填报进京目的地、路线,行驶目的地不在北京、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填写信息与实际通行路线、进京目的地不符情况达到3次(含)的,一年内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四、相关部门按照本通告规定,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过境重型载货汽车,五、此前发布的关于重型载货汽车过境通行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