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确定了建设内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涉及的企业投资备案类工业项目(危化项目除外),在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工程安全、补偿安置、信用记录等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对使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在不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办理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变更手续时,对宜昌城区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用途的,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调整控规规划用途、重新公开出让”的程序进行办理,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进行不破坏生态功能、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必要设施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