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全文公布如下: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和保护,市富硒协会负责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和保护,第四条申请使用赣南硒品品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富硒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赣南硒品品牌许可使用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富硒产品相关标准,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使用赣南硒品品牌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富硒协会会员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七条申请使用赣南硒品品牌的程序为:(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富硒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协会审核:市富硒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市富硒协会申请补办,第四章赣南硒品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后,第十三条印制赣南硒品品牌包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本办法规定印制,第十六条赣南硒品品牌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三)在赣南硒品品牌使用期内出现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经市富硒协会审查达到规定条件后,第十九条市富硒协会作为赣南硒品品牌的注册人,第二十一条市富硒协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赣南硒品品牌许可使用人名单》(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