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口规字〔2020〕1号)需继续实施,广东省口岸办2025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及时向我办反映,附件: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口岸办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