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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税务局 | 2025-03-20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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