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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5-03-20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准,本市范围内跨区域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密闭运输,第十四条实施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电子联单”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管理职责,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或者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运输、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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