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数据要素×”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条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细则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资金,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第五条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奖补遴选申报、审核等工作,第三章奖补内容、对象及奖补标准第六条“数据要素×”创新应用的奖补内容包括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流通交易等,是指围绕山东省特色优势领域发展、新兴产业培育等需求,第七条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奖补对象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奖补对象为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对在省内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且年度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补,给予交易金额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第十三条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奖补的对象,(三)纸质历史档案收集、整理、补录和电子化工作完成率达到100%,第二十三条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要指导省大数据局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