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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25-03-2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第二章要求和范围第三条江苏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以下简称精品工程)资助项目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经过规范程序遴选确定,第五条精品工程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大型作品、小型作品和小剧场作品,第三章申报和遴选第六条项目申报和遴选的具体流程如下:(一)项目申报,省级艺术创作生产单位(含院校)作品可直接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市、县级艺术创作生产单位作品由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二)项目遴选:遴选程序分为项目预审、专家遴选、社会公示、研究确定等四个环节,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作品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公示结果,第四章扶持办法第七条创作单位在申报作品入选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作品打磨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作品拨付扶持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健全项目绩效管理机制,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打磨提升、宣传推广等情况进行验收,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江苏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实施办法》(厅办字〔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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