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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调整补充方案的公示

新宁县人民政府 | 2025-03-20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农〔2022〕6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湘财农〔2022〕14号)、《新宁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充方案》(新农领〔2024〕12号)等文件精神,三、项目资金计划及调整情况根据《新宁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补充方案》(新农领〔2024〕12号)、《新宁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第一批)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新农联〔2024〕15号)、《新宁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第二批)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新农联〔2024〕16号)等方案要求,六、项目监管及评审要求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湘财农〔2022〕14号)要求全面加强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和资产管理,2.乡(镇)党委政府、项目村及村民代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5.项目村对项目基本情况、理事会成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支付及结算等情况及时公示,验收合格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县级验收,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二)项目实施单位到县农业农村局报账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1.新宁县财政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三)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村村委会要如实登记好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和项目管理台账,十一、绩效目标(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文件要求,十二、工作要求1.各乡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乡镇、项目村三方在《财政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形成资产移交表》(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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