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湖南省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湘财农〔2022〕1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帮扶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湘农发〔2024〕46号)、《新宁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调整补充方案》(新农领〔2024〕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帮扶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新宁县2024年省帮扶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新农联〔2024〕41号)进行调整,引导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订单生产、技术指导、合作经营、保护价收购等产业直接帮扶方式帮助脱贫户、监测户自主发展帮扶特色产业,七、项目监管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湘财农〔2022〕14号)中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的要求全面加强管理,(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做到项目内容明确具体,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延期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选择项目实施主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十一、资金支付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2.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报账审批表,十二、资金管理(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专项管理,(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并督促项目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主体要如实登记好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和项目计划完成管理台账,十三、项目资产管理实施主体实施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按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确权,十七、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项目专项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