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5年3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招标工程应当以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合同工期,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照本办法压缩合同工期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因工期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期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日期为准,第十四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提交资料、文件,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合同管理中关于工期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施工工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一)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