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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5-03-18
现印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厦门市商务局2025年3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确认考核是指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每年12月份对已认定为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考核,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通过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函》,第五条申请确认考核的基本条件:(一)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七条确认考核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基本情况,7.园区企业注册、投资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一)加工制造型园区:园区年度新增1家及以上企业,(二)资源利用型园区:园区年度新增1家及以上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企业,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2.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或园区厂房使用(含出租、实施企业自用)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影像资料,3.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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