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25〕8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陕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陕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0月13日经厅第2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四)被大会或交易团认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二)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不少于3个,(三)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企业联营,第十二条申请“乡村振兴特色产品”展区展位的企业须同时在线申请对应专业展区一般性展位,第十六条如遇到大会临时增减展位、参展企业主动退出、因违规被收回展位等情况,(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认证、产品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四)高新技术企业(3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在申请相应展区展位时加4分,第七章参展要求第十九条参展企业须严格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使用展位,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三)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第二十四条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企业须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团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参展企业被大会认定为违规使用展位若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