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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5-03-14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第十条(分配方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第十一条(意见征求)在拟订、制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纳管单位确定条件、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过程中,第十三条(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纳管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有关情况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十七条(信息发布)本市推动纳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第十八条(碳排放核查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纳管单位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第二十一条(配额清缴)纳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纳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经费,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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