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住房保障具体工作,第三章保障条件与标准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补贴保障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补贴保障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申请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第十三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补贴保障的,第十四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或补贴保障的,第四章申请与准入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补贴保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二十一条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认定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公共租赁住房套型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租金核算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为1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第二十五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或补贴保障的,不得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给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