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2025年2月7日附件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二)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结合文化发展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负责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三)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其中:市县举办我省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市县资金额度按以下方式测算:某市县补助资金=该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数量×老放映员补助标准+(该市县农垦居数量×农垦居放映电影补助标准+该市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数量×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补助标准+该市县创建省级文明村镇数量个数×创建省级文明村镇补助标准)×绩效调节系数,第十条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上述第七、八条规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和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将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