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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1-2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第二条联合基金由自治区科技厅与盟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第二章联合基金设立第五条联合基金可由联合资助方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意向申请设立,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由科技厅发布指南、统一评审程序和项目管理,第八条一般联合基金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3万元和7万元的额度资助支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按协议约定将联合资助资金分别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联合基金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不低于1:3比例出资(科技厅每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联合资助方按协议约定将联合资助资金拨付至自治区科技厅账户,第四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重点联合基金项目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重点资助领域,第十三条重点联合基金项目面向全区发布指南,联合资助方以外依托单位申请项目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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