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现就我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作通知如下:一、变更类型(一)更名,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二、时间安排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者重大变化后,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按申报材料要求(具体见附件)装订好变更申请材料连同电子版提交给当地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变更文件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附6,将本批次内所有变更企业的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至U盘连同地方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推荐文件(1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盖章)寄送至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纸质变更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