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六条根据产业园建设规划、项目申报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九条中央奖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园建设规划和资金支持方向,第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第六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区审核后,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第七章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质量、产业发展带动作用、联农带农效果等方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