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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荥经县再生资源废物收集贮运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荥经县人民政府 | 2025-03-11
为确保荥经县再生资源废物收集贮运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荥经县严道街道烈太村1组(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二、土地现状拟征收荥经县严道街道烈太村1组集体土地约30.219亩,三、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荥经县再生资源废物收集贮运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雅府发〔2023〕19号)、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荥经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荥府发〔2023〕23号)文件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五、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安置人员可按照关于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规定,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七、其他事项(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荥经县严道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三)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标准政策按照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经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荥府办发〔2011〕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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