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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马岭作业区)置换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 2025-03-11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马岭作业区)置换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做好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马岭作业区)置换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回范围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马岭作业区)置换地位于八所镇那等村西北侧,本次拟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收回市岛西林场2350.45亩国有土地,三、收回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收回作为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马岭作业区)置换地,四、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一)拟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收回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的意见,被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需要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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