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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5-03-10
对于未达到国家高新区设立标准、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但尚需培育提升的区块,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市级高新区由所在区政府申请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区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的请示,第八条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的流程:(一)提出申请:所在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关于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的请示和相关申报材料,(三)审定批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九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市级高新区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理机构是其所在区市级高新区的管理、协调和服务部门,负责落实市级高新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产业促进、企业服务等建设发展具体任务,第十二条本市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在市级高新区范围内适用,第四章区块调整与评价第十三条定期集中开展市级高新区区块调整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区块可由所在区政府申请纳入市级高新区,第十四条对于生态涵养区暂不符合市级高新区设立条件、但希望享受市级高新区政策的区块,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工作,整改不达标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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