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办法(一)引荐人为商协会、企业和自然人1、生产型项目①对引荐投资200万美元(含)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200万美元—400万美元(含)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400万美元—600万美元(含)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600万美元—800万美元(含)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1200万美元(含)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1200万美元—1400万美元(含)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投资1400万美元以上生产型项目第一引荐人,②对引荐呼兰区域外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下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1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下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2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下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3000万元—4000万元(含)以下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4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下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5000万元—6000万元(含)以下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以上生产型项目第一引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