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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5-03-03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管理,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监督抽查,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民政部门应将托管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园区),第十条托管机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食品经营和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加强托管机构场所的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管理,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由教育部门制定统一样式的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合同,登记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部门信息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对托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三十七条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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