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武进区“博士后腾飞专项行动”的若干政策》,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博士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是指我区范围内经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国家站),进入我区设站单位工作的博士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给予50万元建站奖励,给予30万元建站奖励,给予5万元建站奖励,(四)对新创建为国家、省站区域站总站的单位不给予建站奖励,(六)建站奖励资金分别于设站单位完成第一名和第二名博士后招录手续的次年拨付,国家站、省级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进站,给予设站单位8万元科研资助,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给予进站奖励1万元/人次,给予5万元奖励,第九条本政策中涉及区级拨付的博士后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区财政承担部分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