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条市、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等部门,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市、区(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第二十二条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生产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区(县)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居民小区老旧管网和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改造,第四章再生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区(县)政府应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第三十三条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再生水供应单位、再生水水质加强监督,第三十六条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水奖励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等机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