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财发〔2025〕8号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各社会中介机构:现将《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规范建设工程中介机构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咨询服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登记备案或框架协议等公开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含竣工财务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咨询服务,具体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聘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委托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程序:(一)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负责,(三)评审中心与电子卖场或政府采购方式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委托合同,(四)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报评审中心进行复核,第八条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一)对委托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第十条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被淘汰的中介机构在下一轮不得承担建设项目评审业务,(三)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评审误差率在±10%以上的中介机构取消第二年评审资格一年,附件1: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中介机构不予聘用的具体行为附件1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中介机构名称:内容评分标准得分备注审核质量(60分)审核结论质量(50分)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认定后综合误差率在±3%以内的计50分,见表后附注审核资料质量(10分)评审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情况清楚计5分,工作配合(10分)工作配合情况(10分)建设单位对评审人在评审过程评价为满意的计5分,3、考核完成后通知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到评审中心签字确认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