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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5-02-20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实施进度监管、项目完结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第六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整改,第七条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开展县(市、区、特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管,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第十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实施期满后不申请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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