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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酒泉市商务局 | 2022-05-14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第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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