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第十三条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交易完成后,第十六条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经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待达到交易条件后,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项目成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