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承储企业储备猪肉入储、轮换和投放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储备猪肉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猪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及出库等工作,对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承储安全负责,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另行确定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猪肉入储计划1个月内完成储备猪肉入储工作,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猪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猪肉入储,第十五条确定的承储企业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猪肉入储计划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整或取消,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入储和在库(栏)储备猪肉数量、品种,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第二十五条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猪肉轮换管理,省商务厅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出库计划,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下达的储备猪肉动用计划,也可委托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栏)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