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8日汉中市煤炭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城管、农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使用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煤炭经营、使用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洁净能源替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销售和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商贩散煤污染防治和“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炉具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其他负有煤炭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