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光明,2024年06月05日06时14分,方光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三七市镇金川西路71号旁路口处时,造成方光明受伤,事故现场时方光明感觉自己没有事,回家后感到右脚疼痛,经医院检查后确认右脚骨折,于同日19时04分报警,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4第[3302192024D03809]号明确方光明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现本人向本中心申请医疗费和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监督电话:62703290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