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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延续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2025-02-17
粤科函实字〔2025〕213号各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工作指引(试行)》)试行1年以来,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2月12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中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应当开展查重评议”的要求,推进使用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的查重评议工作,一、总体要求(一)查重对象1.凡申请获得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支持(2024年1月1日前立项项目除外)且申请单位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仪的,2.申请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且拟购置大仪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查重评议的,二、查重流程(一)提交申请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仪的,省平台中心使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gdkjzy.net)以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https://nrii.org.cn/)进行申购单位所在市范围的查重,三、材料提交申购单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任务书时,或者未经阳光政务平台签订任务书的项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仪,申购单位在购置大仪前提交相关查重材料至省平台中心备案归档,申购单位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时应对大仪查重及实际购置情况如实做出说明,申购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查重报告》要求购置大仪,对《查重报告》结论为不建议购置或未进行查重而擅自购置大仪的,省科技厅可追回购置该大仪的省级财政资金,对《查重报告》结论为不建议购置或未进行查重而擅自购置大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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