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申报项目均需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完成费用支付,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给予支持,按照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网络建设运营费、制作费、网络宣传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支持费用不超过4.5万元,对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支持,对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的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支持费用不超过2万元,对中小企业利用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国际广告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的支持,每户企业支持费用不超过2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均需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完成费用支付,主要对其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国际物流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外贸企业申报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封面标明2023年度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项目类别、申报单位、申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申报材料(一)企业申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