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删除原第三部分运作管理(一)中的“5.投资地域:投资于鹿城区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鹿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鹿城区注册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鹿城区注册企业的资金金额,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鹿城区注册企业的,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具体职责如下:(1)会同区工业发展集团、基金管理机构拟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科创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4)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有关科创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工业发展集团主要履行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管、财政出资风险控制、科创基金(不含子基金)托管银行以及托管协议审定等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拟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科创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三、运作管理(一)科创基金主要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于鹿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5倍,管委会办公室对管委会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科创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在区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合作单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以管理费形式从科创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中提取,由基金管理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管委会批准后要求科创基金退出,(二)基金管理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科创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