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维护“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包括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批准保护的“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1607993),并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实施与使用“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加强对“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义申请使用的,(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三)作为“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第十三条“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