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建设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公司)签订《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本机关已向你公司支付港区建设政府性引导和扶持资金、港区建设补助资金、港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等政府性扶持资金¥110214647.00,本机关依法作出《关于解除〈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除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2024)鄂行终20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同时告知你公司应举证证明在天门工业园港区项目已投入建设成本,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项目中的建设成本进行评估,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函》和《天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解除建设合同涉及天门工业园一期工程建设成本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天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解除建设合同涉及天门港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工程建设成本资产评估报告(正文)》(鄂天鑫资评报字〔2024〕第062号),认定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项目投入建设成本为¥82884142.84(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捌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捌角肆分),按照生效判决本机关应支付给你公司的政府性扶持资金为¥4613585.12(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贰分),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已建成项目现值为¥74750760.3(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伍万零柒佰陆拾元叁角),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已建成项目现值补偿和本机关应当支付你公司的政策性扶持资金二者合计¥79364345.42(大写:柒仟玖佰叁拾陆万肆仟叁佰肆拾伍元肆角贰分),本机关现决定如下:一、对你公司在天门工业园港区已建成项目现值补偿金额为¥74750760.3(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伍万零柒佰陆拾元叁角),二、应付你公司的政府性扶持资金金额为¥4613585.12(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贰分),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在对应的金额范围内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