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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5-01-26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教成职〔2025〕1号各民办学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由区教育局牵头,第五条申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民办学校为经审批机关审批,上一年度存在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情形的民办学校不得申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分为生均专项、安全专项、内涵专项、特色专项四类,对本区范围内办学困难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定一定数额的保安经费补助,内涵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等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后勤保障以及区教育局任务清单管理项目等,第八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内涵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对各民办学校内涵专项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由区教育局直接拨付到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拨付至民办学校后,民办学校应当分项目核算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第十五条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情况应依法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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