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第二章入驻对象第三条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一)在龙华区范围内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第四条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一)尚未注册,第五条鼓励满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一)已注册登记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第三章入驻申请第八条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向孵化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孵化服务中心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核,由孵化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社会组织,第九条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表,第十条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表(需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后需及时完成登记,(九)其他不满足入驻条件或不履行入驻协议和孵化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情形的,退驻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孵化服务中心于退驻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交接工作,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相关入驻协议、入驻承诺、孵化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等,已按《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深龙华民规〔2020〕10号)申请入驻、续驻及退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