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市国资办的主要职责: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动态监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二)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